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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图形的视觉形象设计

LOGO图形不论采用何种设计形式和表现手段,一般都需要通过文字、图形、色彩等视觉形象表现其主题内容。LOGO图形视觉形象的选择和设计对它的效能发挥及传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LOGO图形同绘画创作相比,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即重视吸引力和直视性,讲究实用效果。在表现风格上,LOGO图形比绘画艺术更为大众化,更加简明集中,它以其醒目的艺术特色发挥其特长。

LOGO图形的视觉形象千变万化,但对形象设计的要求非常规范、严谨,根据不同的内容和主题,LOGO图形的形象设计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应用于公共场合的LOGO图形强调直视性及视认度。在造型变化上多采用具象性的视觉形象,不论采用哪一种造型变化,都应体现出概括、醒目、利于辨认的特点,在色彩的运用上多采用鲜明的原色,一般很少使用含混不清的、浑浊的色调,要求有一定的纯度对比和明度对比。

2、应用于操作的LOGO图形,一般都有特定的含义,常运用点、线、面等具有概括性特点的几何图形,有一定明度对比,正确、简明、醒目、指示性强。例如录象机遥控器操作按钮上的指示性LOGO,以横向三角形方向进退;以三角形的多少表示速度;以向上的三角形表示选择按钮的进;用向下的三角形表示选择按钮的退。这类才做的指示LOGO一般还配以必要而简练的文字说明,以达到应有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3、应用于商标图形设计的视觉形象则需以极为简练的文字或图形代表该公司、团体和商品的形象特征,具有专利性。它不避歧义性,因为它允许注明解释。因此,其造型新颖别致,有特定含义,能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商标的形象设计还应该注意法律责任和社会效果。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品商标的形象设计不能造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识别上的困难和混乱。一个商标无论在形象上或一般理解的含义上,都不应与同类商标相同或近似。

(2)商标名称不应直接描述商品的材料、性质或特征。

(3)一般不适宜采用地名和姓氏作为商标名称。

(4)商标名称和图形要注意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触犯人家忌讳的词语和形象,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解、一起反感的任何LOGO。

(5)采用的商标不应只适用于一种宣传媒介的传播和表现,而应考虑到知名以后能适用于多种媒介广泛表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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